说起恶意抢注商标,
一些企业为了蹭知名度,
当嗅到一丝丝有利可图的味道时,
就会立刻先下手为强——“抢注”!
但恶意抢注得来的商标,
真的就能获得商标权的相关保护吗?
那可不一定!
2017年4月起,顺德澳立玛公司开始接受沙特阿拉伯王国某公司委托生产贴附“
”标识的开关、插座产品,产品全部出口国外。同年5月,顺德的曼邦公司法定代表人到访澳立玛公司。次年5月,曼邦公司申请注册与前述标识相同的“
”商标并通过核准。曼邦公司在注册该商标前未使用过相关标识,注册后该商标也不具有知名度。

2020年5月,曼邦公司起诉澳立玛公司,主张澳立玛公司在开关、插座产品上使用“
”商标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请求判令澳立玛公司停止侵权并向其索赔100万。澳立玛公司委托生产贴附“
”商标的产品时,中国境内尚无该商标的注册,澳立玛公司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是善意的经营者。而曼邦公司在注册案涉商标前,其法定代表人曾到访澳立玛公司,存在接触该商标的可能。且涉案商标为臆造词,字体经过艺术处理,具有较高的显著性,曼邦公司在后独立创作出与其相同的商标可能性极低。综合考虑曼邦公司未实际将该商标用于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情况,可认定其为恶意抢注商标,其对澳立玛公司行使商标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

2、 从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分析,澳立玛公司的行为不足以在中国境内造成商标混淆涉案商标不具有知名度,而被诉侵权产品在出口后通过进口等方式回流国内市场的可能性也较低,且曼邦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已有被诉侵权产品被进口到国内市场进行销售,故不足以认定澳立玛公司的行为容易在中国境内造成商标混淆。综上,澳立玛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曼邦公司涉案商标权的侵害。佛山中院判决驳回曼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商标侵权构成要件两个角度进行了论证分析,一方面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同样适用,倡导诚信取得权利、行使权利;另一方面明确了涉外定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有利于涉外定牌加工企业对其定牌加工行为是否会构成侵权作出预判,为涉外定牌加工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