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0日,吴兴法院审结一起生产假酒案,被告人苑某等18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五千元不等。
并同时适用从业禁止和禁止令,禁止被告人苑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类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禁止其余17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类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件回顾
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苑某受他人(另案处理)雇佣,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招募被告人杨某、李某等人在河北省保定市某仓库内,生产与“牛栏山”品牌注册商标相同的白酒,并以36元每箱或45元每箱的价格销往浙江等地。至2020年9月该窝点共生产假冒“牛栏山”品牌注册商标的白酒共计7.8万余箱,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80余万元。案发后,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牛栏山”品牌注册商标的白酒共计764箱,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
吴兴法院审理认为,苑某等18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到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
法院同时适用从业禁止和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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